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管理条例——学术委员会条例

发布者:夏炎发布时间:2020-09-30浏览次数:10

学术委员会条例


第一条 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依照教育部建设一流重点文科研究基地的精神设立学术委员会。学术委员会是决定中心方针大计,评估中心学术研究工作,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和监督性机构。
  
第二条 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:
  1
. 及时对国内外每一年的中国社会史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,探讨其发展趋势,以确定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长期规划、建设目标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。

  2
. 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,包括专职、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、课题进展情况、中心的资料建设、学术交流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、学术刊物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,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和缺点,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。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,并根据评估改进中心的工作。

  3
. 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。

  4
. 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研究成果,并按“优”、“良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的等级对该成果进行评价,以确定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。

  5
. 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,并在召开之后总结其成果与问题。

  
第三条 根据上述职权,学术委员会必须在中国社会历史研究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。其成员应尽可能地包括来自各个主要高校和研究机构、具有各个年龄层次的专家。
  
第四条 学术委员会应为单数,现暂定为9人。其成员年龄不超过70岁,南开大学学者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。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,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。

  

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        

200015日通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