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管理条例——教授会议条例

发布者:夏炎发布时间:2020-09-30浏览次数:10

教授会议条例


一、教授会议是对中心主任的工作及中心日常事务进行咨询、审议和监督的机构,其职权是:
  1
.商议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划,报学术委员会审议;
  2
.商议中心重大或集体科研项目,报学术委员会审议;
  3
.审议、通过主任提出的人员聘任原则;
  4
.审议、通过主任提出的经费分配方案、年薪分配、奖励和惩处方案;
  5
.听取主任的工作汇报,向主任提出建议,对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;
  6
。通过对主任的不信任投票。
二、教授会议由主任召集,除假期外每月不少于一次。有重要或紧急事项时可随时召集。
三、教授会议的成员为本中心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职研究人员。
凡两名成员提议,并得到半数成员同意,主任即应安排会议。
四、教授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出。其他成员亦可提出动议,凡获得参加会议半数成员的同意,该动议即可列入讨论。
五、教授会议的有效出席人数是总数的一半以上。一般事项的通过应超过投票数的一半,重大事项的通过应超过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六、教授会议不得干预校长授予中心主任的职权,如人事聘任权、工资分配权、责任目标管理权等,但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,主任应作出说明和解释。
七、对主任的不信任投票应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此情况下主任应在三天之内向校长辞职。在校长作出处理之前,主任应维持中心的正常工作。
八、中心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教授会议记录,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,会后印发给所有成员;以上记录、决议等应归入中心档案。

  

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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